爱钱进app有几个代言人 代言人汪涵应该背锅吗?

时间:2020-07-07 11:34:18       来源:今日头条 美人丰盛

出道多年,汪涵几乎没有“差评”。

他是个低调、有文化底蕴的主持人,是曾经的“天天兄弟”的老大哥和旗帜,只有在《天天向上》里,我们才看得到京剧大师梅葆玖、评书大师单田芳……;

他是博学而愿意为传统文化发声的明星,自费500万收集编纂20多种湖南方言,最终形成调查报告,无偿捐献给博物馆保存;

他是捷克总统的座上宾、丹麦国王的朋友。圈中好友刘涛在丹麦住酒店被盗,他联系丹麦驻华大使,快速追回400多万损失;

一直以来,他对公益的投入远大于在娱乐圈中的名闻利养,为与浮躁的“娱乐圈”保持距离,他甚至不开设社交号。

应该说,汪涵是少有的“不利用自己的名声去赚钱,而用名声去花钱”(杨乐乐评)的明星。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星依然“沦陷”了:2018年汪涵代言过“爱钱进”APP,被曝骗取了37万用户的230亿人民币——消费者无法兑现投资收益、无法正常提现。

不久前,近30名受骗用户举出“爱钱进诈骗汪涵退代言费,汪涵出来还我血汗钱”的条幅,震惊圈内外。

“零差评”的汪涵名声一落千丈。一时间,关于“汪涵是个大骗子”的言论甚嚣尘上。

汪涵有错吗?应该背这个锅?

汪涵有错吗?应该对这件事件负责吗?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美人研究了一下,汪涵是否有法律责任,还要看他接代言前是否知道这个“爱钱进”有问题。

《广告法》第62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56条规定: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事先不知道产品虚假、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那么代言者就没有连带责任。

目前在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关无对于“代言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导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相关规定,关于“明星代言责任追究制”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汪涵在代言之前,并不知道“爱钱进”今天会无法提现和投资收益,那至少在法律上,汪涵是可以“撇清”的。​​​​​​​​​​​​​​​

再深挖了一下,这款APP的曾经代言者和广告发布者,还远远不只汪涵一人。

2014年,央视曾打过爱钱进的广告,只是广告词旁边有一句:投资需谨慎;

2019年,刘国梁也曾为它打了广告:“冠军实力护航,幸福稳稳进账。”

而汪涵的代言时间,是在2016年到2018年,说起来比刘国梁还更早一些。

此事发生后,汪涵没有推卸责任,第一时间发表了声明道歉,还表示自己和律师团队会积极跟进此事,拿出了一个“不逃避,一起面对”的负责任态度。

所以,在道德上,汪涵似乎也不应该被绑架。

网友也有站在汪涵这边说话的,认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理智消费负责:

“这玩意本来就是高风险,成年人自己的选择自己背,为了暴利鬼迷心窍进了这个屋,你怪谁?”

群众不知道这一点吗?也许是知道的。

事实上,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无非是希望言人的汪涵站出来帮他们发声。

​举牌群众中一定有聪明人,知道此时直接找企业是无用的,反而是找有点良心的明星反而能引起更多关注。

这是有先例可循的,比如说2015年,大S代言一款牙膏,称只用几天牙齿就会变白。用户投诉后,公司因虚假广告被罚了6百万。

捆绑更有影响力的明星,利用他们的影响力来解决问题,无疑算是无奈之下的一种自救方式。

消费者对“明星代言本质”大多无理性认知

也有一部分声音说:

“明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明星使用他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给企业背书,相当于本来只有1万人被骗,但当有明星代言后扩大了受害者面积,这个事件每个参与的人都有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

的确如此,我们可以历数下明星代言的问题案例:

小S代言过面包店,被曝面包里含“香精”;

林心如和唐嫣代言的面膜,被查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会使人产生激素脸;

邓婕曾为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做过代言,邓婕当年的广告台词是:“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时隔不久,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出现,邓婕也被告上法庭;

张铁林、范伟、王刚曾代言过一设下招商加盟骗局的网站,后范伟出来公开道歉。

葛优曾为某传销公司代言,广告词是“植树造林,首选亿霖”,结果此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葛优退还50万元代言费……

明星代言有时候处于两个盲区当中,一个是在代言前并不知道产品虚假和产品瑕疵;

二是明星的影响力有时候大到连明星本人都始料未及。

汪涵一定没有想到他代言的产品,能撬动230亿的资金。

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一定要对明星代言有理性的认识,认清了明星代言和消费者关系的本质,也许才算亡羊补牢。

第一,虽然现有广告法已增新规,令明星在代言前必须使用产品。但是,对于使用产品的时长、使用的反馈阶段评价等并无具体要求,所以明星真正的使用产品反馈,是没有渠道和途径同步给消费者的,不可能实现完全“透明”。

第二,明星使用产品的体验是个案,并不能代表产品本身真正的效用。比如说,一款去皱的眼霜,明星用着有效,你就用着有效吗?对一个女人用着有效,对另一个女人就一定有效吗?并且,有几个明星是真正能把产品用上一个疗程,验证有效再来做广告的?

第三,偶像代言再诱人也只是商业行为,本质是交易。商业行为的本质就是谋取交易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厂商关心的是明星的影响力,而明星关心的是广告费……只要不触犯法律,关于产品真正的效用,又有多少明星会关心呢?

所以说,消费者真的应该擦亮眼睛:你爱的明星离你太远了,真正与你休戚相关的是产品质量。

你自己不把关,看到自己喜欢的明星笑一笑就掏腰包了,风险太大!

明星应该如何管理代言行为和影响力?

当然,除了消费者的素质提升,明星也应该把自己的代言行为和影响力管理起来。

这个问题如果一直不思考,这两个东西一直不管理,于大众、于明星本人都是不良因素。

很多明星,都并不清楚“一旦他们代言的产品未来出现问题,会有多少消费者被骗。”

同样,他们不清楚,一旦出现这种问题,会给自己带来何种良心谴责,多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并且很多时候他们也真的难预期,这个产品未来会出何种问题。

比如,如果葛大爷早点普及自身传销知识,他可能不会代言那个植树造林公司。

如果邓婕知道“三鹿”的可怕原材料,也不可能去故意哄骗普天下的母亲。

林心如和唐嫣如果调查一下面膜哪些添加物是违禁的,那么也不会害了那么多粉丝。

要甄别代言的产品是否可靠,明星就只能靠“自觉”和“知识体系”了。

可是,明星会牺牲时间和精力、赚钱的速度去自觉调查代言品、管理自己的代言行为吗?这个就看明星们的素养了。

有一点也是需要明星们注意的,你的文化资本、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大众赋予的,如果罔顾社会责任,一味捞钱,不兼顾大众的利益和感受,那么,无疑,你的人设也是不安全的。

​记得,当你让别人消费、娱乐别人时,你也可能被消费和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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