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许可了旧楼加装电梯,却因地产公司阻挠数年间无法施工,原因是地产商认为对方占了自己的地。昨日,越秀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阻止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之五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并配合该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等。
不满电梯装“过界” 房地产公司阻止旧楼加装电梯
2013年9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向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业主发出了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2月26日,该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开工备案,但因同隔壁70号邻居——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存在用地争议,令该项电梯工程一直迟迟未能动工。
去年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68号的六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禁止对方实施任何阻止住宅楼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同时排除妨害,配合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施工,留出施工通道及原告从一楼正常使用电梯的通道。对此,房地产公司认为,涉讼电梯位置地块属于其所有,对方电梯加装行为已明显超出原有地块基底面积,侵占了其用地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地产公司要停止阻止加装电梯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虽然拟建电梯间的位置位于房地产公司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仍应为该电梯间的扩建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六原告要求房地产公司停止阻止其加装电梯的侵害行为以及排除妨害、为其加装电梯留出施工通道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在判决中表示,至于六原告要求房地产公司留出从一楼使用电梯的通道,并非上述法条所称之“必须”,在拟扩建电梯间的位置已经占用了房地产公司用地的情况下,再要求其留出使用电梯的通道,显然加重了其义务。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建议,六原告等大楼业主,可参考同地段其他大楼加装电梯的模式,通过现有的楼梯从二楼开始使用电梯。
至于电梯间占用房地产公司用地而造成的损失,法院表示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可另循途径依法主张权利。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当庭未表明是否提起上诉。(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丽蓉 王彦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