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男子借用岳父名买解困房 告上法院也没要回房子

时间:2019-09-02 09:51:42       来源:广州日报

买房是一件大事,但由于限购、限贷政策、无购房资格等原因,不少人会采用借名方式购买房屋。但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暗藏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广州一名男子借用岳父名买解困房,最终告上法院也没要回房子。

1989年底,徐某向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购买了一套房屋。不久后,徐某向女婿陈某出具《购房付款证明书》,内容为:徐某购房款项全由陈某支付;自付款日起,房屋使用权交由陈某,徐某本人及其子女无权过问;今后房屋产权归陈某拥有等。

之后,该房由陈某交给其哥哥陈某生一家居住使用,陈某生死亡后由陈某生儿子陈某明一家居住使用。而在徐某身亡后,徐某继承人梁某生、梁某女、梁某有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由梁某生继承所有。梁某生依据《民事调解书》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不久后,梁某生持涉案房屋房产证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明一家迁出涉案房屋。同时,陈某也告上法院,要求梁某生等人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白云法院认定,根据《购房付款证明书》,陈某与徐某双方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陈某可主张债权。由于涉案房屋性质为政府统建的解困住宅,而政府对于解困房的购房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并对解困房的配售实行严格规范管理。本案中,陈某不具备购买解困房的条件,且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一直由陈某哥哥一家居住使用,该事实已违背了涉案房屋作为解困房的性质,故陈某与徐某间的《购房付款证明书》无效。为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梁某生的诉讼请求,而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法官说:

借名买房风险多

首先,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如若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如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当然,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

关键词: 借用岳父名买解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