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若违反将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区域建设电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通行便利和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条例(草案)》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费用逾期支付情况使用统一服务号码予以提示。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电信服务。但是暂停电信服务期间不得限制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呼叫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接入,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若违反该规定,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关键词: 河南省电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