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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饶舒玮)10月17日,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已过试行期,现已修订印发。《细则》在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权益、住房保障权益等多个方面提出举措,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购买力,使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权益和待遇。
在住房消费方面,《细则》提出,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积极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依法缴纳契税并落户的(同一住房),经住建管理部门核实相关完税凭证和落户资料,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与此同时,在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细则》规定,农业转移人口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购买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单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二人及以上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而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或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还明确,在该细则实施前已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但未缴纳契税及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其实施后缴纳契税并落户城镇户籍的,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此外,《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以来,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契税并落户的可按规定申请专项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