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双方心存侥幸,为避税签“阴阳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记者18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因签订“阴阳合同”而引发诉讼,卖方小王要求小永付购房款300万元,买方却称价款不到百万元。依据《民法典》,最终法院二审支持了卖方的主张。
小王卖房给小永,房屋买卖合同存在3份!合同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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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称这是伪造,另两份合同才合法有效,并向法院申请对第一份合同落款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永虽不认可价款300万元的合同真实性,但未交鉴定费,经法院询问后不再申请鉴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合同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就转让同一房屋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涉案有3份价款不同的合同,但价款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该合同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付购房款30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就转让同一房屋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一般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从而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阴阳合同”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了不诚信者以可乘之机,一方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拒绝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对于“阳”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该价格条款应为无效。
签“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收,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房地产经纪管理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如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亦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计入信用档案。